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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作期间如何认定档案?
释义
    军队转业干部、工人、下乡知识青年和参加考试上学毕业后重新派遣的工人的参加工作时间认定规定。人事档案的重要性:考察干部、维护权益、监督把关、研究工作规律、宝贵史料。
    法律分析
    1.军队转业干部的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入伍时间一律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算起。已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原军队干部也按此规定执行。
    2.工人的参加工作时间的如何认定
    《劳动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决定》明确: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工人参加工作时间应为一般工龄的起始时间。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1992年7月23日)前招收的,以劳动者初次参加工作时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时间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后至2008年1月1日之前,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企业办理录用手续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招用劳动者的,以用工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3.关于下乡知识青年的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规定:参加工作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起算。档案中须有审批材料或能查找到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4.工人参加普通大中专院校考试上学毕业后重新派遣的,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正式工,以招工时间为准;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按照《关于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考入大学毕业分配后参加工作时间如何确定问题的函》(劳人干局〔1983〕14号)规定,“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毕业分配工作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
    其主要作用:
    1.人事档案是考察和了解干部的基本依据;
    2.人事档案是维护干部合法权益的可靠凭证;
    3.人事档案对干部人事工作具有监督把关作用;
    4.人事档案是研究组织工作规律的重要资料;
    5.人事档案是党和国家的宝贵史料。
    结语
    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对于军队转业干部、工人、下乡知识青年以及参加考试上学毕业后重新派遣的工人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军队转业干部,入伍时间从批准入伍之日算起;工人的参加工作时间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和相关法规进行认定;下乡知识青年的参加工作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起算;参加考试上学毕业后重新派遣的工人的参加工作时间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人事档案在考察干部、维护干部权益、监督把关、研究组织工作规律以及保存党和国家史料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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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2: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