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应当在哪些时候提交 |
释义 |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时间可以确定是在审判阶段,但具体是在程序、一审、二审程序,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有观点认为非法证据的排除应由被告人在审前程序中提出。审前程序提出避免法庭上控诉方与被告人就取证行为是否违法进行争论,使审判不至于偏离被告人有罪和无罪这个法庭审理的主要问题,更重要的是,如果在审前程序就排除了某些非法证据,公诉方就有可能放弃因有关证据被排除而不能成功的指控,及时调整控诉策略,从而使法庭审判活动更有效、更经济。也有观点认为,为保护被告人的利益,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时间不应受到限制,可以在审判过程的各个阶段提出,被告人不仅可以在审前程序(庭前会议)上提出,也可以在一审中提出,也可以在二审中提出。庭前会议是刑事诉讼领域的的新生程序,被告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对庭前会议的关注度不高,司法机关对庭前准备工作也缺乏科学规范和经验总结,且庭前会议也需要耗费一定的司法资源,在我国目前司法资源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必须突出诉讼效率的地位,把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提起的时间放在庭前程序是不现实的。允许这被告人在二审程序中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于被告人来说,由于上诉不加刑原则,被告人不必担心公诉方的报复,则会出现被告人故意利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扰乱法庭调查秩序的现象。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在我国现阶段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司法机关依职权提起,公检法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的,可以依职权提起排除。司法机关依职权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要求,有利于司法机关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但在实践中,司法机关主动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情形是少之又少,这既有不愿承担责任,做老好人的思想,也有缺乏改正错误的勇气。另一种是当事人依申请提起,当事人及其辨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必须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依申请提起非法证据排除主体仅限于当事人及其辨护人、诉讼代理人,把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其他亲友排除在外。在我国现阶段法律援助不能覆盖所有被告人,必将还有部分被告人因种种原因是在缺乏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帮助下,自行辨护。国民的知识文化水平和法律常识素养还不能足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之需,更何况依自身能力提起非常人能力所能的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因此,借助近亲属和其他亲友的支助来弥补自身权利救济乏力的状况,在实践中是非常有必要的。把近亲属和其他亲友排除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之外,不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是对被告人要求平等审判、公正处理权利的限制。我国现有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由于有权提起者没有提起的动力,而迫切需要提起的却没有赋予真正有效的权利保障,导致庭审中,提起非尖证据排除的廖廖无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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