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可以提供结婚证、户口本、保证书或悔过书等证明;律师可以调查工商资料、房产证、土地权属等登记资料;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证据保全;借助公安机关等行政部门取得有效证据,如家庭暴力警方所做的笔录。一、当事人提供如结婚证、户口本、保证书或悔过书; 二、通过律师调查如工商资料、房产证、土地权属等登记资料; 三、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证据保全; 四、借助公安机关等行政部门取得有效证据,如家庭暴力警方所做的笔录。《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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