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防城港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防城港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现场审查、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三、防城港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受理条件 根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试验池面积不少于3公顷; 2.具备一定的科研力量,具有从事种质、疾病及生态研究的中高级技术人员; 3.具备开展种质检测、疫病检疫以及水质检测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