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
释义 | 遗失物不属于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 遗失物是不可以善意取得的。 第一种观点认为,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具体来说,如果在原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后两年之内,其可以向受让人追回其所有物;如果两年之内没有行使这项权利,原权人的所有物返还权即丧失,受让人即可以适用善意取得而永久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无权处分遗失物的情形中,遗失物所有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第三人不得援用善意取得进行抗辩;买受人只能在特殊买卖情形下(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向原所有权人主张费用偿还请求权。 这些规定说明在我国对于遗失物来说,应当收归国有。而且,遗失物属于法律禁止流通物,不存在以合理价格转让问题,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在所有权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无论是不是善意,捡拾人是不可以将捡拾物据为己有的,那么我国《民法典》就较为系统的描述了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以及使用条件,总之在遗失物的所有权没有发生变更以及在遗失物所有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遗失物是不可以善意取得的。 我国新的民法典颁布,根据其中的相关规定,如果当我们不小心丢掉一些贵重物品的时候,肯定也非常着急,并且希望拾得人可以还回来。与此同时,对于拾得人来说,并无权占有遗失物,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占有别人的遗失物,其实也并不是主观恶意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三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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