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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机动车上高架桥将被罚款
释义
    驾驶人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的罚款扣分,因高架桥禁止停车。禁停标志、标线、隔离设施、人行横道、施工地段禁止停车。交叉路口、窄路、桥梁等地禁止停车。公共设施前禁止停车。停车时需靠右侧,不得离车,上下人员后立即驶离。城市公共汽车除站点外不得停车上下乘客。
    法律分析
    驾驶人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的,应当罚款20到200元,扣3分,因为高架桥是不允许停车下客的地方。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拓展延伸
    非机动车高架桥通行限制引发交通安全担忧
    非机动车高架桥通行限制引发交通安全担忧。近年来,随着城市交通流量的不断增加,非机动车在高架桥上的通行问题日益凸显。为了保障交通安全,一些地区开始对非机动车在高架桥上的通行进行限制,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罚款。这一举措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担忧。一方面,限制非机动车通行可以减少高架桥上的交通混乱和事故发生的风险,保护行人和骑车人的安全。另一方面,一些人认为这种限制会给非机动车用户带来不便,并可能导致交通拥堵问题在其他道路上加剧。因此,如何平衡交通安全和便利性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高架桥通行限制的宣传和解释,同时积极寻找解决方案,如建设专用非机动车通道或提供更多的停车场,以缓解公众的担忧。只有在公众的理解和支持下,才能实现交通安全和畅通的目标。
    结语
    高架桥上非机动车通行限制引发了交通安全的关注。限制非机动车通行可以减少交通混乱和事故风险,保障行人和骑车人的安全。然而,一些人担心这会给非机动车用户带来不便,并可能导致其他道路的交通拥堵。政府部门应加强宣传解释,同时积极寻找解决方案,以平衡交通安全和便利性。只有公众的理解和支持,才能实现交通安全和畅通的目标。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九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五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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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8:1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