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规则 |
释义 | 物权优先于债权是一个规则,物权的优先权,优先效能物权的优先效能,也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主要意义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冲突的权利并存时,效能强的权利排挤效能弱的权利的完成。这种效能的强弱既体现在物权与债务之间,也体现在物权与物权之间。 详细体现如下: 1、当物权与债务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务。例如,享有担保物权的人较之一般债务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当然,法令和司法实践也赋予某些债的关系具有优先效能。如已租借的私有房子由租借人出卖时,承租人享有优先于别人购买该房子的权利。但这种优先效能不是依据物权发生的,所以不具有优先于物权的效能。、 2、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建立的物权优先于后建立的物权。即物权相互间也有优先效能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能够在同一物之上建立多个物权,例如为担保同一债务而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相同的担保物权,此时应当依据建立时刻的先后顺序断定物权的优先效能。物权之间的效能依据物权建立时刻的先后而断定,这是一般准则。在不同品种的物权之间的优先效能要依据详细情况断定。 一、抵押权的特征有哪些 1.抵押权属于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 一方面,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相比,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当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抵押权人享有别除权,仍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另一方面,与债务人的其他抵押权人相比,依据抵押权登记的顺序不同,债权人受偿的先后顺序也不同;登记的抵押权人先于未登记抵押权人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2.抵押权是不移转财产的占有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不以移转抵押财产的占有为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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