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所有权保留适用于不动产吗 |
释义 | 所有权保留不适用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需要登记才转移,在登记之前主动权掌握在出卖人手中,如果出卖人可以保留所有权,无疑会增加买受人的风险,所以所有权保留不能适用于不动产,但是不动产买受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这样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所有权保留概念: 所谓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买受人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一种交易方式。 不动产不适用所有权保留的原因: 第一,由于不动产买卖完成转移登记后所有权即发生变动,此时双方再通过约定进行所有权保留,明显违背法律规定。 第二,在转移登记的情况下双方还采用所有权保留,出卖人的目的是为担保债权实现,买受人的目的在于防止出卖人一物二卖,《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足以满足买卖双方所需,因此没有必要采取所有权保留的方式。 第三,转移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变动的要件,在转移登记完成前不动产所有权不会发生变动,买受人即使占有使用标的物,只要双方不转移登记,出卖人仍然享有所有权,当然也就可以保障债权,所以更无必要进行所有权保留。 物权变动的法律要件: 物权变动的要件有动产的物权变动要件、不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 1、动产的物权变动要件是债权行为有效再加上交付。 2、不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是有效的债权行为加上登记。 3、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动产物权变动,除了上述动产变动要件外,还需登记才可对抗第三人。 4、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动产抵押权、特殊动产集合抵押权只需有债权行为即发生物权变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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