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自己去办居住证需要的材料如下: 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居民住所证明(含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 3、本人近期相片(相片标准,正面免冠彩色头像,不着制式服装,常戴眼镜的居民应佩戴眼镜,背景色为白色的1寸证件照); 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育龄妇女提供)。 以人才、海外人才身份申请居住证的人员,提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创业或者文化艺术创作提出申请的,提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办理资格如下: 1、合法身份,即有个人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即可; 2、合法居住满半年,包括租赁、集体宿舍、投靠近亲属、自己购房。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