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所有权的内容有哪些 |
释义 | 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确认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发生和消灭,以及所有权主体的变更,即一方取得,一方丧失。这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确认财产归属的重要规范。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确认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最初发生。它不是所有权主体的变更和取代,不须以他人的权利为前提或依据。通常的原始取得有: 1、先占。指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而占有无主的动产。在资产阶级民法上,一般规定先占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而在中国,所有权不明的财产应属国家所有,一般不发生先占问题。 2、加工。指未经同意,加人工于他人所有的动产,使之成为新的动产。有的国家规定因此而能取得所有权。 3、附合。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虽能辨认原物,但已不可分离,或者强行分离所费过大的这类法律事实。附合可分为不动产上的附合和动产上的附合。前者应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并支付偿金。后者应由各所有人按其动产的价值,共有合成物。 4、混合。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或虽能识别、分离而所费过大的这类法律事实。混合只发生在动产之间,如液体物的混合,颗粒固体物的混合等。 5、添附。一般是附合、混合的通称。广义的添附包括加工在内。 6、天然孳息。指由于物的自然性能孳生出来的收益,如树生果、鸡生蛋、奶牛分泌牛奶等。 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导致所有权主体的变更,新所有人继原所有人而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必须以原所有人的权利作为前提和依据,是从原所有人传来的,因此也称传来取得。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有:买卖、互易、赠与、消费借贷、继承等。 所有权的丧失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所有物本身的消灭,所有权的转让,所有物的抛弃,国家依法征用、征购或收归国有,法院判决没收等,都能导致所有人丧失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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