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包括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对公共信息,原则上都应主动公开,但是对于有关国家秘密的信息,以及可能危害公共利益的信息,可以不公开。对个体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后,依申请公开的,以及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必要进行公开的,可以公开。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