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对善意取得的规定,受让人可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为:(1)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的财产;(2)受让人是善意的;(3)受让价格合理;(4)受让人已实际占有动产或登记为权利人。《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