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暑假期间学生在家溺水身亡,主要的责任在于家长。虽然学生在家里面溺水身亡,学校老师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更大的责任还是在于家长,毕竟孩子是在家里面溺水身亡,而并非是在学校里面发生安全事故,孩子在家里面家长没有照看好,让孩子离开自己的视线,发生了安全事故,因此主要的责任还是应该由家长来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