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户口本上的曾用名能办理身份证吗?户口本上的曾用名不能办理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因此公安机关不能够以“曾用名”办理、制作身份证。 进一步规范身份证的使用和管理。为了保证居民身份证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居民身份证法进一步明确了居民使用身份证的具体范围,规范了人民警察对居民身份证的查验,并进一步强化了对身份证管理方面的规定。如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身份证的、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和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等行为,均规定了处罚条款。同时,对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利用发放、查验身份证等工作便利收取当事人财务或其它好处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虚假信息或改变有关信息等行为,也作了处罚规定。居民身份证制度的改进和完善,将伴随着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不断得到发展。自觉维护和遵守这项法律制度,既是对个人权益的最好保护,也为社会创造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每一个公民,包括涉及身份证管理的执法人员,都要认真学习和掌握,规范使用居民身份证,规范执法活动,使身份证制度在社会管理和社会生活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以上是您问题的回答您明白了吗?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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