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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共同诈骗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释义
    共同诈骗的认定及刑罚标准:共同诈骗是指两人及以上共同实施的诈骗行为,要求具备共同故意和数额较大等条件。根据《刑法》规定,共同诈骗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者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者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可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团伙诈骗的判刑标准根据实际案情而定,最高可判罚无期徒刑。
    法律分析
    一、如何认定共同诈骗
    1、认定共同诈骗的规定是:二人及以上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共同实施的诈骗行为;行为人具有实施犯罪的共同故意;行为人通过诈骗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其他法律规定等。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团伙诈骗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团伙诈骗要根据诈骗的数额,还有主犯、从犯等情形进行判刑,所以要根据实际的案情而定,最高可判罚无期徒刑。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共同诈骗的认定需满足二人及以上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共同实施的诈骗行为,并具备实施犯罪的共同故意。此外,诈骗行为还需要涉及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等情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团伙诈骗的判刑标准则根据诈骗数额和参与者角色的不同而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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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5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