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托会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而终止吗 |
释义 | 信托不会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而终止。信托终止条件: (l)自益信托的解除: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自益信托的委托人成者其继承人可以随时解除信托。 (2)委托人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权利:受益人对委托人、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或者经受益人同意,或者出现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受益权。 (3)他益信托的解除:他益信托的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或者经受益人同意,或者出现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4)信托的连续性:除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信托不因委托人、受托人死亡或者不能履行职责而终止。 (5)信托的终止:出现本法规定的6种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6)其他有关人员的协助义务: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7)信托终止时剩余信托财产的归属:信托终止后仍有剩余信托财产的,应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应归属于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放弃的或者受益人死亡且没有继承人的,归属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8)信托终止的,在剩余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 (9)信托终止后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本法规定对原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城人为被执行人。 (10)信托终止后受托人行使给付报酬等请求权:受托人依本法规定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剩余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11)受托人做出清算报告的义务: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经受益人或权利归属人同意后,免除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的责任,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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