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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贿人和受贿人没有被追责时,介绍贿赂罪可以成立嘛
释义
    律师分析:
    不可以成立。当行贿罪与受贿罪均不成立时,介绍贿赂罪也不应成立,虽然介绍贿赂罪是独立的罪名,但是其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行贿罪、受贿罪,行为人是在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进行沟通、撮合,起着桥梁的作用,如果行贿行为、受贿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介绍贿赂行为更不可能达到犯罪的程度。介绍贿赂罪具有如下成立条件:第一,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第二,在客观上表现为在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第三,受贿者主观上具有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者谋取利益的受贿故意,否则,如果受贿者主观上对于受贿之事毫不知情,则其不构成受贿罪,则仅是介绍贿赂者可能单独构成受贿罪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者一般不占有或小部分占有贿赂款物,因为贿赂款物主要由受贿者收取,而斡旋受贿者一般完全占有贿赂款物,因为斡旋受贿罪的成立条件之一,就是斡旋者与被其利用者之间没有形成共同受贿的故意,被利用者对斡旋者是否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并不明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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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12: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