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检察院可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 1、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1)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三十七条 二、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的区别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而速裁程序,只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