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按照下述方式来确定竣工日期: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既然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了,则将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定为竣工日期是比较合理的。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怎么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二、承包人行使优先权需要哪些条件 承包人行使优先权需要以下条件: 1、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 2、项目已竣工,有竣工验收证书;优先补偿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为竣工项目,但因不能归责于承包人而停止建设的,俗称未完工建筑项目,承包人也应享有优先补偿权; 3、工程款金额已确定; 4、承包人已支付发包人合理期限的催告,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