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的损失可以让债务人负责吗 |
释义 | 债权人的损失如果是债务人的原因,则应当由债务人负责。债权是指因为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其他法律规定,权利人享有的请求特定义务人履行特定义务的权利。 一、债的主体属于特定主体吗 债的主体是特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人。 债务关系中的债权就是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因为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而产生的。 二、债权产生的各种形式是什么 债权产生的各种形式是: 1、合同,是债权产生的主要原因; 2、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原因,也没有合同原因,取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4、无因管理,是指为避免他人利益的损失,没有法律或约定义务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人支付必要的费用。 债权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称为债权关系或者债的关系。 三、债权人和债务人有什么区别啊 债权人和债务人有以下区别: 1、债权人是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而债务人是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2、债权人是借出款项的人,是债主;债务人是欠别人的钱,是欠账人。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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