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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来安县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释义
    来安县2017年第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2017〕263号)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批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批准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2、批准时间:2017年3月20日
    3、批准用途:商服用地、住宅、公共服务与管理
    4、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及面积:来安县汊河镇、新安镇、独山乡,面积共:9.6748公顷。
    5、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皖政〔2015〕24号文件。汊河镇、新安镇: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计41370元/亩,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计20685元/亩;独山乡: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计37800元/亩,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计18900元/亩
    安置途径:货币安置(地面附着物另行补偿)。
    6、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村委会和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结果为准。凡现场调查后,抢建、抢种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一、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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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7:0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