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有,申请执行后法院应该在6个月内执行完毕,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争议协调期间。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