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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职工辞退福利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释义
    (一)企业所得税上的工资薪金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工资薪金列举不包括员工辞退福利,并且被辞退员工显然已经不是“任职或者受雇”。
    (二)“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立法起草小组编写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指出,所谓任职或者雇用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者雇员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所谓连续性服务并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临时工可能是由于季节性经营活动需要雇佣的,虽然对某些临时工的使用是一次性的,但从企业经营活动的整体需要看又具有周期性,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者计件工资,应足以与个人劳务支出相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辞退补偿金的认定应当结合辞退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属于用人单位强行解除与劳动者的情况下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而对于员工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则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个税。
    一、个税9000元和9000能多少钱一个税
    9000元工资要扣190元的税。按照新个税标准计算,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收入9000元减去5000元正好位于10%的档,则个税缴纳额=(9000-5000)×10%-210=190元。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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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14:2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