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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是否应该立即结算工资给被公司辞退的员工?
释义
    公司辞退员工应在离职手续完毕前结算工资。辞退员工需要在三天内结算工资,否则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及拖欠工资。辞退的合法依据包括严重违纪、损坏设备、态度差、不服从调动、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等。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双方协商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前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者需满足法定条件。公司辞退员工需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定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一、公司辞退员工不是应当立即结算工资,应该是在办理离职手续完毕,离开公司之前完成工资的结算,工作到哪天,工资应该支付到哪天。公司提出辞退员工是需要在三天之内结算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以及被拖欠的工资。
    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5、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仍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目前公司是拥有辞退劳动者的权利的,但是这种辞退也必须要合乎《劳动合同法》当中的一系列的规定,如果发生一些违法的还需要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当然对于劳动者被辞退之后,他的之前工资也是应当进行结算的,具体阶段时间在离开用人单位之前完成。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辞退员工应在办理离职手续完毕、离开公司之前完成工资结算。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和被拖欠的工资。此外,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包括双方协商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前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者需符合法定条件。公司在辞退员工时应遵守劳动法规定并支付相应补偿,同时结算员工的工资在离职前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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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9:4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