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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诺的有效时间有哪些规定
释义
    1、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要约在其存续期间内才有效力,一旦受约人承诺便可成立合同,因此承诺必须在此期间内作出。如果要约未规定存续期间,在对话人之间,承诺应立即作出;在非对话人之间,承诺应在合理的期间作出。
    2、凡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届满后承诺的,是迟到的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但是,受约人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承诺,依通常情形在相当期间内可到达要约人,但因电报故障、信函误投等传达故障致使承诺迟到的,为特殊的迟到。在这种特殊迟到的情况下,承诺人原可期待合同因适时承诺而成立,依诚实信用原则,要约人应有通知义务,即及时地向承诺人发出承诺迟到的通知。怠于为此通知的,承诺视为未迟到,合同因而成立。
    3、该承诺迟到的时间,属于一种事实通知,以要约人将迟到的事实通知承诺人即足够,并且依发送而生效力,不到达的风险由承诺人负担。
    4、承诺迟到的通知义务,不是法律上真正的义务,而是非真正义务,违反它不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一、要约与承诺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要件不同:
    1、要约内容具体明确;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1)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2、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
    (三)生效不同要约采到达主义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除外。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四)撤回、撤销不同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销:
    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承诺没有撤销制度;承诺一旦到达即生效,合同成立。撤销要约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1)要约人明确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明示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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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13: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