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信诈骗如何防范 |
释义 | 一个时期以来,我国电信诈骗严重泛滥,令许多人防不胜防、损失惨重、救济无门。那么,除了事后通过公安司法机关获得救济以外,对于电信诈骗究竟有没有事前的自我预防措施呢?答案是肯定的。并且,在电信诈骗的防止效果方面,事前的自我预防应当占主要地位,而事后救济往往是无济于事的。笔者认为,对于电信诈骗,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预防:1、万万不能相信这世间会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毛主席诗云:“敌军围困万千重、我自岿然不动!”对于一个内心平和、不贪心额外或者超额利益的人,电信诈骗分子是无计可施的。2、有悖常理的故事坚决不信。例如听过购买虚拟货币、通过租赁几亩林地等等等等“投资项目”,就能够得到一年数倍乃至数十倍的回报,明显有违生活常理和经济常识,那一定是全套的开端,结果往往是“想得别人长衫子、倒赔自己短褂子”的血本无归。3、账户、密码或者资金抵押绝不提供。对诈骗分子提出的预先提供账户、密码信息,绝不提供,对那些要求预先提供资金保证、担保的,更要坚决拒绝。 一、网络诈骗的特点是什么? 1、犯罪工具高科技化,作案过程非接触化 作案成员借助计算机网络及其电话等聊天通讯工具,通过互联网服务器,使用任意显号软件、VOIP网络电话等技术手段,分号码段对各地区进行扫荡式群发QQ消息、电子邮件或群拨网络电话。作案过程非接触化,主要表现在犯罪分子只通过网络的方式与被害人进行联系,根本不直接与被害人碰面。十分隐蔽,从来不抛头露面,网络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大多数都是异地作案,利用非法互联网VoIP电话、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等媒介实施诈骗,与其他类型的犯罪相比,作案均在虚拟空间中进行,没有具体的现场痕迹物证可查。 2、作案目标具有不特定性,资金流向具有复杂性 该类案件的诈骗对象范围较广,其诈骗行为的实施并不具有针对性。由于犯罪分子在某一段时间内集中向某一号段或者某一地区拨打固定电话、发送手机短信、发送电子邮件和网上群发各类宣传消息。因此除发案地域集中外,侵害对象包括社会各阶层领域不同身份的人员,并已向全年龄段覆盖,不仅有退休在家喜欢上网的老人,也有事业有成的中年人,更有熟识网络的青年人,作案目标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犯罪嫌疑人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在多家银行开户,受害人通过网上银行或者汇款的方式向嫌疑人打款,而嫌疑人都是利用网上银行和ATM机,在异地转账或者取现,资金流向特别复杂。 3、作案依托网络技术为实施犯罪提供支持,手段呈现智能化 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所使用的网址为花钱找专门技术人员制作的虚假网站,该网站套用正规购物网站样式制作,一般家庭电脑如不安装360及其他带有防范提示软件的浏览器或缺乏网络知识的根本无法辨认真假。受害人很容易相信这是真正的购物或其他投资网站。网站内作案用的收款银行账号为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购买的无关联人员开户的银行卡,将其挂靠在虚假网站上以备作案收款之用。犯罪分子日常只需在网站后台盯紧有无上当购物,发现后通过网络电子邮件、手机及QQ等聊天工具联系受害人,进而实施下一步诈骗。 4、作案过程具有隐蔽性,作案时间短 犯罪分子没有任何的办公地点,有的就是一个互联网的平台和绑定多个电话的一号通,可以很好的起到隐蔽犯罪分子身份的作用,而且此类诈骗案件的犯罪分子仅是通过使用通信工具与受害人进行联系,与受害人不进行面对面的直接接触,受害人对犯罪分子的了解仅限于电话号码和银行账号。作案时间迅速,网络电信诈骗由于通过网上银行或银行的转账方式进行,其作案时间非常快。诈骗成功后,犯罪分子会在银行资金到账的第一时间,通过网络银行将数额巨大的赃款层层分解到十几个甚至几十个下级银行账户转移,并迅速组织人员提现。许多受害人在转完账不久就发现被骗,然而转入账号现金已被取空。 5、跨省市、跨区域流动作案,新类型有组织犯罪呈公司化专业化管理 网络电信诈骗团伙已经具有明显的职业化特征,诈骗的各个环节呈现越来越强的专业化趋势,即搭建诈骗网络电话平台、拨打诈骗语音电话、到银行开户卖卡、提取转移诈骗赃款等各个环节都有人专门负责,形成一整条的地下“产业链”。犯罪分子采取A地设立网络电信指挥终端服务器基地,B地拨打电话、发送网络短信、电子邮件及其QQ等网络消息,C地设立虚假网络IP地址转移到D地,E地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行为,F地转款转账,G地取款套现等。整个作案过程跨省市、跨区域流动作案。网络电信诈骗组织犯罪集团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分为网上消息发布组、银行办卡组、网银转账组、异地取款组,既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各单元通过非接触的资金付费方式维持整个网络诈骗网络的运转。各单元犯罪既相互独立成体系,团伙头目、作案工具出资人、管理人、操作手等多个层面,上下级实行单线联系,犯罪形式越来越专业化、智能化趋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总体要求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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