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货运发票备注栏要求? |
释义 | 1.运输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项目名称。 3.转让或出租不动产发票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预付卡业务开票必须备注。 5.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发票的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保险单号、税款所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纳税人自行开票的情况: 1)货物运输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差额征税开票 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3)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销售、出租不动产 销售、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保险代收车船税发票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6)销售预付卡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法律依据: 《增值税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定,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用章或者发票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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