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遗嘱公证 须知 一、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为境内的,应提供居民 身份证 、户口簿;境外的,应提供护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证件; 立 遗嘱 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 立遗嘱人若已写好遗嘱(草本)的,也可提供。遗嘱中指定 遗嘱执行人 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应为遗嘱人个人所有。其中如果有配偶的遗产尚未分割的,应当先办理 继承权公证 ,然后再办理遗嘱公证。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 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 三、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注意事项:(一)、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二)、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三)、立遗嘱人死亡后, 遗嘱继承 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 死亡证明 ,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 法定继承人 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 对于 上海 遗嘱公证在哪里的回答是你所在地方的公证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