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则应当马上报警。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无需马上报警,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全责、同等或主次)达成一致后再报警,让交警做记录,请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作为保险理赔的证据,然后再报双方保险公司到场拍照处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