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禁燃区划定原则: (一)统一实施。统一划定禁燃区,在禁燃区划定区域内的各社区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建成禁燃区。 (二)突出重点。结合我县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城市路网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情况,按照由内到外扩展的原则划定禁燃区。 (三)适时调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适时拓展禁燃区划定范围并予以公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第十四条 第二款 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