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5、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强行进入场内的; 2、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3、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4、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5、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6、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