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辱骂他人发布的视频是否违法? |
释义 | 在网络上发视频骂人是违法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网络辱骂他人违法吗? 一、网络上辱骂他人犯法吗1、网络上辱骂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需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法律规定,构成侮辱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二、侮辱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人格尊严和名誉权;2、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公然贬损人格、破坏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目的。 微信辱骂他人违法吗? 在微信上不能随便骂人,如果行为人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多次发生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未成年人在网络上辱骂他人违法吗 未成年人构成侮辱罪的,如果是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则会在法律规定应当判处的刑罚的基础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是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则不负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我想询问发布这些内容是否违法? 只要是未经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在网上传播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等,都可认定为网络非法出版物。对于网络非法出版物,则由新闻出版署或省级新闻出版局认定,并通令取缔。《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摘要转发<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明确规定:“凡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都属于非法出版物。”这类非法出版物的形式主要有:“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的名义,印制的出版物;”“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出版物;”“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其它非出版单位印制的供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有人偷拍我的视频发布到xx平台让他删 被人偷拍照片摆上网的,被侵权人首先通知网络平台,告知其立即删除照片;然后要求偷拍者即使停止传播照片,并对被侵权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网络平台接到通知不删除的,应与偷拍者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内容由 张娇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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