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厦门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 |
释义 | 一、厦门市2022年四批保障性租赁房申请家庭在办理正式申请手续时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 2.申请家庭(含单身居民)中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符合优先分配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在申请时提供有效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确认告知书》); (2)符合优先分配对象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在申请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3)符合适当优先分配对象的孤寡老人、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国家规定其他应予以优先情形的(具体包括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予以优先情形的)在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均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应当提供有效的《厦门低收入家庭认定书》; 3.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4.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5.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 6.申请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应当共同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资产)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应当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9年、2020年和2021年)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需由申请家庭通过以下途径自行打印纸质记录: (1)“个人所得税”APP的“收入纳税明细查询”结果页面内容;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申报收入查询”结果页面内容),未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失业证或者其他相关收入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退休人员的,应当提供养老金证明材料; 3.申请家庭成员为个体工商户或者投资办企业并作为公司股东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认缴出资凭证、相关税收缴交凭证等证明材料; 4.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房产,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提供房屋资产评估材料;拥有店面、车库、非本市房产的,应当提供店面、车库、非本市房产等资产评估材料; 5.拥有机动车辆的,应当提供有效商业保险车损保单等价值凭证; (四)申请家庭成员住房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房产权属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宅基地主管部门或者审批单位认定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确认文书、拆迁协议等材料; 2.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权属证明材料; 3.申请家庭现居住在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住房的,应当提供自愿退房承诺书; 4.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的,应当提供已退还证明或者自愿退还承诺书; 5.符合居住在危房、已退的侨房、信托代管房等落实政策住房、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单列分配对象,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确认材料以证明其符合单列分配对象; (五)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的书面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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