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边民补贴哪些人能享受 |
释义 | 边境地区牧民皆可享受。 (1)发放对象:在抵边自然村居住的农村居民。 (2)发放人数:各边境县应按照公安部门提供的2018年度一线边民人数进行补助发放。 (3)在抵边村拥有固定住所。 (4)在抵边村每年居住6个月以上(刷脸达到12次)的本村户籍人口。 (5)年满16周岁。 我国在全国率先建立边民补贴制度,实施“普惠性”与“工作制”相结合的边民补助政策,2016年落实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11.94亿元,增加边民收入,改善边境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激发边境地区农牧民参与边境管控的积极性、主动性。2017年自治区财政统筹整合资金60亿元,支持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大兴边富民行动和边境地区转移支付支持力度。同时,将边境一线、二线乡(镇)边民补助标准从2012年的每人每年1000元、800元分别提高到2016年的每人每年1700元、1500元,2017年已分别达到每人每年2700元、2500元,惠及一线、二线16周岁以上边民群众16万余人。 边境补贴是政府给边境困难群众的专项财政补贴,每个月大概一百多点,为加强对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边境定居补助资金的发放,将对进一步改善沿边群众生产生活困难,加快边境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确保每一户中越边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加快沿边一线群众脱贫致富进度,逐步跟上全县发展步伐,最终实现兴边、富民、睦邻的目标起到较好的推动作用。扩展资料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是国家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陆地边境地区的生产建设事业。有关省、自治区、对边境地区的生产建设在年度预算中也要给予适当安排。要有计划有重点地专项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设专人管理此项资金。 边民补贴制度,实施“普惠性”与“工作制”相结合的边民补助政策。增加边民收入,改善边境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激发边境地区农牧民参与边境管控的积极性、主动性。支持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大兴边富民行动和边境地区转移支付支持力度。 边民补助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由各地制定自己的政策。勐腊县的政策是:有下列情形的,当年不予纳入边民补助对象 1.现役义务兵和服兵役的义务兵退伍后5个月内未回乡办理有关手续的; 2.当年和边境违法犯罪有关的行为及被刑事拘留的人员; 3.正在服刑的人员、当年的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及刑满释放后未回乡办理有关手续的; 4.因婚姻、投靠亲戚、外出务工未实际居住在村组长达半年的户在人不在农村居民(含建档立卡贫困户); 5.户籍落在村组而未在村组居住户在人不在的农村居民(含建档立卡贫困户); 6.户籍落在村组而未履行守边固边、爱国守边、维护边境稳定及其他与守边护边政策相违背的行为的农村居民(含建档立卡贫困户); 7.学龄前儿童(新生儿)已经落户,但实际未曾居住在边境地区的农村居民; 8.本州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人群。 9.户籍在抵边乡(镇)农村且居住半年以上,具有以下情形的,不予纳入边民补助对象: (1)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 (2)已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企业(单位)工作人员; (3)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和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 法律依据: 《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应重点用于补助县以下能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投资少、见效快的小型骨干企业和“龙头”企业。对边境地区维修道路、增加邮电通讯设施和发展文教卫生等事业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根据财力进行适当安排;对开展边境工作需要在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中开支的有关费用,要从严掌握。 第四条 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由省、自治区集中使用,按项目管理,坚持专款专用,改变层层切块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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