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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妻子可以做监护人吗
释义
    妻子可以做丈夫的监护人。
    妻子申请成为丈夫的监护人当然是可以的,但前提条件是丈夫后期因为各种意外原因导致民事行为能力不正常,也就是丈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情况下才需要有人进行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就是由配偶,其次才是父母,成年的子女等,但是妻子是不能以监护人的身份去虐待丈夫的。
    监护的种类如下:
    1、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人担任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与对不能辨认、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监护;
    2、指定监护是指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或者都要求担任监护人,或者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由有关组织和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
    3、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监护;
    4、协议监护是指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议确定由其中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
    5、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
    综上所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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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3: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