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不轻易外借。 身份证在处理各种事务的时候代表的是你本人或者本人的授权,其重要性上文已经进行了说明。 2、及时销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使用完之后不要随手丢弃,避免被居心叵测的人拿去干违法的事情。最好是把复印件销毁,有条件最好用碎纸机进行销毁,不然就要手撕的难以拼接。 3、注明用途。 在办理事务的时候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要有添加用途说明的常识,并且注意以下内容: 1、添加文字部分要与身份证复印件上文字有部分重合之处2、备注不要盖住身份证号码、名字等重要信息3、注明的用途越详细越好4、备注部分最好用黑子签字笔书写5、备注书写完毕之后再每一行后面划上横线,避免添加文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