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嫁女土地权益如何维护呢 |
释义 |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小英婚嫁到某村七组,户口却一直未从娘家迁出。七组经群众代表协商,决定把现有田按现有的人口分配到户(减去姑娘出门、死亡,加上婚进、出生的人口)并确定原承包田到期土地分配方案;2015年8月,经七组群众代表讨论形成《七组征地溢出土地讨论方案》,原告小英未参与分配。 洪泽县妇女联合会对原告小英反映出嫁后土地权益得不到维护的问题进行说明,“经了解,其出嫁后,户口未迁出,有责任田。”2015年10月10日,小英婆家村委员会出具证明,“小英的户口一直未迁入,在本村未享有受征地补偿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原告小英作为七组的一员,虽已嫁至外村,但其户籍仍留在某村七组,且原告小英在婆家未分得土地亦未享有受征地补偿费用,故原告小英合法享有某村七组相应的土地分配及征地补偿的权利。七组作出的《七组征地溢出土地讨论方案》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故原告小英主张撤销《七组征地溢出土地讨论方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农村中存在侵害外嫁女权益多以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等,外嫁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即使出现本案中村、组经过村组群众代表制定的《七组征地溢出土地讨论方案》,因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原告小英有权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以维护其自身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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