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私自拆除承重墙该如何追责 |
释义 | 业主私自拆除承重墙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具体情况对业主处一定数额的罚款。此外,如果业主私拆承重墙的行为导致相邻业主权益受损的,相邻业主可请求其停止侵害,并依法进行赔偿。 擅自拆除房屋承重墙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的《业主公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同时也损害了相邻业主的公共利益和财产权益。如情节及后果严重,危害到社会公共安全,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由于拆除承重墙必定对楼房产生安全隐患,从而对全体业主的公共安全形成潜在的影响,若不即时改善,相关居住人员的生命健康随时受到威胁。一般情况,《业主公约》和《物业服务合同》都有不得拆掉承重墙的相关内容。物业管理公司对楼下业主拆除承重墙这样明显违规行为,应有责任和义务加以阻止,而不能放纵这种行为的发生,否则,其行为实际上是对其它相邻业主的权益的共同侵权。所以,相邻业主也有权根据《业主公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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