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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姻档案查询的途径
释义
    查询婚姻登记档案的主要途径是前往原婚姻登记机关或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当事人需持合法身份证件亲自查询,无法前往的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需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方可查阅,但不得公开内容或损害当事人权益。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当场查阅,复印需加盖保管部门印章。
    法律分析
    可到新化县民政局查询。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第十四条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一)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三)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因此,查询婚姻档案应当由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结语
    请到新化县民政局查询。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婚姻登记档案应按规定进行移交。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档案应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被撤销或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档案应及时移交。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遵守相关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当事人可持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档案,如不能亲自前往,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办。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如需查阅档案,需经审核并确保利用目的合理。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当场查阅。复印的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已移交至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前往档案馆查询。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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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14:3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