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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婚姻登记档案
释义
法律主观:
有权查看婚姻登记档案的主体有:1、婚姻当事人;2、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依职权可以查看;2、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为办理案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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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2/5 3:4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