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曾经是失信被执行人已经被取消失信被执行人的可以参与投标。失信被执行人所享有的义务方面具有很多的限制,被禁止某些高消费行为,不能干办理信用卡,从事的工作职位不能太高,不得参与投标等。《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第二条第一款 1.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2.发行债券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3.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