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按照固定资产折旧相关规定:
 计提折旧的范围包括:
 (1)企业在用的固定资产,一般均应计提折旧:
 (2)房屋、建筑物;
 (3)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
 (4)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设备;
 (5)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不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末使用、不需用的机器设备;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以前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末提足折旧已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6)国家规定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如土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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