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居间合同居间人报酬的支付,有受益的当事人平均负担。支付报酬因居间事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标准。如,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应当由委托人给付报酬。媒介居间委托人与第三人都因居间人的存在而受益,所以委托人与第三人负担居间人报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