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审中如何追加当事人? |
释义 | 当事人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提交书面追加当事人的申请书,同时在审理共同诉讼时,法院应当通知必须参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一、起诉离婚对方不出庭可以离掉吗? 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二、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12条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子女的抚育义务、且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二、民事诉讼第三人分类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区别于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根本之点。 第三人的分类 各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第三人的分类不尽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分为两类:一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本诉之外的第三人对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有全部的独立请求权,还是有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只要其请求权具有独立性而参加诉讼,即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①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所谓“独立请求权”是指第三人认为案件中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其合法权益全部或部分是自己的,而这判断惟有在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才能确定。②本诉正在进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欲参加诉讼须在本诉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之时。③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其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提出诉讼请求的方式参加诉讼的,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即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作为被告的二面诉讼结构,这是因为他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本诉被告的主张。他认为:不论是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将损害他的民事权益。实际上他是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地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在这个“新诉”中,原告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告则是本诉中原告和被告,诉讼标的是本诉中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诉讼理由是有独立请求权利的第三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在诉讼中持有独立性,可提出主张、提供证据、开展辩论和提起上诉等,并且本诉的原告或被告的任何行为都不对他发生拘束的效力,同时他又不是本案中的原告或者共同原告。 无独立请求权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自行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当事一方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特征:①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有牵连。而在后一个法律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前一个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直接影响。在原告、被告进行诉讼的法律关系中,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直接责任虽应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但造成这种损失的原因,则是源于无独立请求权力第三人的过错。如果法院判决一方当事人败诉,承担某种法律责任或履行某种义务,该当事人有权请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赔偿损失或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法院判决该当事人胜诉,他也就在法律上维护了自己的某种权利。②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由于案件处理结果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能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涉及到他的合法权益。因此,他总是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在诉讼中总是支持参加一方的主张,为他所支持的一方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所谓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一般是指对本诉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权利,不能以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新的证据。③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但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当事人,他即不是原告,又不是被告,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独特的当事人,有其独立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得实施与参加人地位和参加目的相悖的诉讼行为,如不得申请撤回诉讼或诉讼请求;不得提起反诉,不得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得在被参加一方反对的情况下申请调解,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但该第三人在第一审中无权对管辖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 三、中止诉讼情形有哪些 中止诉讼的情形有以下几点: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使诉讼程序不能进行或者不宜进行,需要使诉讼程序暂时停止,即中止诉讼。 中止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 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诉讼中止可以发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以后一直到判决作出以前的任何诉讼阶段,而延期审理则只能适用于开庭审理阶段; 2、适用效果。诉讼中止将造成本案诉讼程序的中途搁置,受诉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就本案的一切诉讼活动都应当停止进行;延期审理只是将本案开庭审理的日期拖延,有关诉讼活动并不因此停止,比如通知证人到庭; 3、恢复审理上。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外,何时恢复诉讼,通常受诉法院是很难左右的;但是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之中,恢复审理的日期通常由人民法院确定; 4、法定情形是不同的。延期审理适用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情形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其他应对延期的情形。中止审理适用于: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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