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应当分不同的情况而定。 1.在刑事案件立案后要追加被告的,被害人及其他知道此案事实的人要想追加被告,通常需要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说明事实。 2.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予以立案追诉,则不存在追加被告的说法。 法律客观: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发现遗漏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说明的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