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执行人追加程序的概述 |
释义 | 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应经过申请、审查、听证和裁定等环节,并向追加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裁定与执行通知书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文书,不能相互替代。执行法院应按程序要求,向追加后的执行主体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分析 执行依据对执行主体的确认是通过严格的审判程序进行的。由于追加被执行人涉及到义务承担者的重新确定,因此,也必须经过严格程序。目前,《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均没有统一、具体的规定。根据执行实践,追加被执行人,大致上应当经过如下程序: (一)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执行机构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依法收集、调取有关证据。如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撤销的,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等。 (三)执行机构举行听证,召集追加的被执行人和执行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赋予其申辩的机会,对有关事实进行审查,并由合议庭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决。追加被执行人,涉及追加的被执行人的重大实体权利,从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角度,直接赋予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处理,但并不能因此而剥夺当事人抗辩的机会和权利,在执行实践中通过听证解决追加问题,不失为一种好的方式。 (四)制作并送达裁定书。裁定书应写明追加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分别送达原执行主体和追加后的被执行人。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五)向追加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追加被执行人裁定,只是作为执行新的主体的依据,裁定与执行通知书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文书,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因此,执行法院在裁定追加被执行人之后,仍应按执行程序向新的执行主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或在指定期限内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执行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 结语 根据以上程序,执行依据对执行主体的确认是经过严格的审判程序进行的。追加被执行人涉及到义务承担者的重新确定,必须经过严格程序。裁定书应明确追加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分别送达原执行主体和追加后的被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与执行通知书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文书,二者不能相互替代。执行法院在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后,仍应向新的执行主体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如未履行或违反要求,执行法院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七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八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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