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著作权法中公有领域的性质
释义
    在著作权法中,公有领域具有独到的特点和重要性。特别是考虑到在当前知识产权保护主义抬头的大背景下,著作权法的发展趋势越来越表现为增加对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而相应地忽视了公有领域的重要性并减弱了公有领域范围,研究著作权法中的公有领域更具有现实意义。对著作权法中公有领域的忽视,反映了对公有领域关注不够的现实。同时,对著作权法中公有领域的关注和研究,在一定的意义上是对著作权保护的扩张以及相应的著作权扩张保护理论的一个直觉的反映和应对措施。针对著作权保护的急剧扩张,相应地提出了公有领域的保护问题,以与专有权的范围获得一种对价与平衡。关于著作权法公有领域的一个传统解释是授予著作权而给公众付出的对价。
    著作权保护的真正领域是被私人所占有的领域,不被保护的领域是公有领域。[2]公有领域保护理论并不限于确定著作权保护的边界以及在具体的案件中用于确定保护与不保护内容的理论,而是可以以此为基石建立整个著作权法理论框架的著作权法理论。公有领域理论的建构表明,认为著作权法只有在促进新作品创作时才能为其提供正当性,这值得怀疑。公有领域涉及到公众的权利,但在公有领域中公众权利几乎不能被赋予财产权。需要找到的一种办法是:保护投资在公有领域作品中使用者的合法利益,而仍然留存作者在那些作品中的权利。公有领域理论能够比较好地解释著作权法的一系列问题,如就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而言,从公有领域角度看,设立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合理性在于作品对社会公众来说十分重要,他们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不受限制地、尽快地接近著作权人的作品,而不能永久性地由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继受人控制。还如就著作权法中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来说,作品中被表达或体现的思想对公众来说是如此重要,以致授予任何形式的财产权都是不合适的,而只能永久性地留存于公有领域。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29 8:1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