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后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并不当然解除。 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法律拟制关系,源于生父母与继父母的婚姻关系,但决定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共同生活。 1、对于相互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由于本身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当生父(母)与继母(父)婚姻关系解除时,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姻亲关系自然也解除。 2、对于相互之间已经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离婚时,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则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若离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能独立生活,则对年老、生活困难的继父母仍应承担赡养义务。 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因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而解除。继承权作为双方权利的一种,若双方的权利义务消灭,则继承权也随之消灭。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根据该规定,继父母离婚时,继子女可由继父母抚养,已形成的扶养关系不消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