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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变更抚养权纠纷可以要抚养费吗
释义
    可以,并且如果离婚后未取得抚养权一方已经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此后又出现变更抚养权的情况时,原来支付抚养费一方可以要回剩余的抚养费。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是专门用于子女生活和教育的资金,由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支付。
    一、夫妻一方常年外出务工是否还要承担另一方的抚养义务
    农民工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不因时间和空间而发生变化。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平等的,有抚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的承担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生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如果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对方有权向其索要抚养费。
    二、给孩子的抚养费还变么
    当然可以变更: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免除抚养费的情况,一种是有给付义务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另一种是抚养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继子女的全部抚养费时,他方可酌情减少甚至免除给付义务。继父或继母自愿承担,他方则可减免,若不愿负担,则生父或生母仍应按原定数额给付。不能以抚养方再婚作为减少或免除给付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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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4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