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变更抚养费子女 |
释义 |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提出增加抚育费的情形较多,这种要求变更的主体是子女。变更子女抚育费,不涉及原离婚协议或判决,所以,应另行起诉。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出现下面两种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出减少或免除抚育费: ①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时,他方承担的抚育费可以减少或免除。但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再负担或无力再负担该项费用时,有给付义务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数额继续给付; ②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但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待其情况好转,有给付能力时,应及时恢复给付。要求变更的主体是抚养子女的一方,即男女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当时以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不负担抚育费或负担部分抚育费达成协议的,经若干时间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又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育费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诉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在我们国家,如果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的抚养费用具体金额都已经明确清楚,并且是经过法院判决生效的,那么对方如果不予执行的情况之下,是可以拿到生效法律书申请法庭强制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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